青工商企监撤听告字〔2018〕2号
青岛德泰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: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16年8月18日变更登记一案,已经本局调查终结,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: 经查明,你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在孙安军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,冒充孙安军签名,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《公司登记(变更)申请书》《法定代表人信息》等材料,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,将孙安军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,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五规定的违法行为。我局拟作出撤销青岛德泰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取得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。 根据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你公司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,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本局依法公告送达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要求举行听证,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向本局提出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放弃此权利。 联系人: 刁训宽、何新池;联系电话: 85730558、85730820
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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